吉林人才市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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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有偿从事的人才招聘、应聘和其他人事管理服务活动。
4、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5、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6、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规划,鼓励、扶持、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7、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8、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人才市场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9、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人才中介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还必须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
10、第八条 申请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人才中介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 (二)业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健全的章程; (四)有5名以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第九条 省直和中直驻省单位、其他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跨市(州)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以及设立冠以吉林省名称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
12、 市(州)直单位和跨县(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以及设立冠以市(州)名称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
13、 县(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以及设立冠以县(市、区)名称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
14、第十条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自接到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之日起,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15、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6、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用人推荐; (三)组织人才招聘活动;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才中介活动。
17、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业务。
18、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侵犯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从事其他欺诈活动; (三)不得超越《人才中介许可证》许可的业务活动范围。
19、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0、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收费标准。
21、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条件及待遇; (三)省外单位在我省招聘人才,还应当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22、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人才,应当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23、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4、 新闻单位和其他传播媒介不得刊登、播发未经审查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
25、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自接到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26、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7、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者确立聘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28、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人才信息和作出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三)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四)不得因其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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